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6077号
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的工资22161元;2.判决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向被告**出具离职证明;3.判决被告**向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成武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59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服,特提起诉讼。一、被告**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内容,并且给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存在较多缺勤和病假情形,亦应当扣除其相应的绩效工资及缺勤款项,以及扣除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缴的社保、公积金款项。综上经核算后,被告**2019年5月的工资仅为5756.92元,2019年6月的工资仅为6403.34元。二、被告**已在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离职,并其已在新的用人单位上班工作,且新用人单位也已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此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无必要再为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三、被告**在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原任职硬件工程师,并从2018年年底担任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涉密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安排、硬件设计、硬件检测等相关工作。但在该项目所涉相关产品向客户交付过程中,发现产品的多项参数指标未能达到客户的验收标准,产品不合格,导致客户退货,还使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客户的违约索赔,更让企业商誉受到巨大损害。在事发后,经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检验检测,发现该产品的设计图中遗漏电阻(电阻缺失),导致产品硬件指标不合格,属于被告**在履行设计职务时工作失职导致的低级错误,进而直接导致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达230000元,对此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地点为成都。经询问,原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实际经营地和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市武侯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