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周 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琼琳
书 记 员 卢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