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165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18层8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称,其于2018年5月2日与被告观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java工程师工作,后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签订的合同工资为2000元,但实际工资为8500元。在原告离职当月,被告观想公司以原告未完成任务、不服从安排为由扣除了原告全部绩效,共计1289.65元。同时原告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其中平时加班时间共计243.5小时,节假日加班时间共计23小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21244.13元。原告遂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扣除的绩效以及加班工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观想公司实际经营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遂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地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被告观想公司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情况,亦未提交依法申请变更住所登记或住所已完成变更登记的证据。本案应认定被告观想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址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处理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关于观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所载明的观想公司住所地地址相互矛盾,同时根据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情况,观想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区成都片区均有办公地点,故本案不足以证明观想公司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办公地点即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陈述称,其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同时被告观想公司亦向人民法院陈述称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前述地址,再结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观想公司在前述地址确有办公地点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综上,本案不足以证明观想公司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办公地点即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因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冯帅军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