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未应诉答辩。
经本院审查查明:
一、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上载明其公司地址为“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二、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实际经营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5楼,并有其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在案为证。经本院询问,原告***亦告知其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5楼。
三、本院前期其他涉及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均已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审查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被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区辖区内,即其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5楼”,并非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其次,原告亦陈述其上班地点亦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5楼”。故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而不在成都市高新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