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5160号
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正街10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L70FI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神通市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