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0246号
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总经理。
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