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02民初86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278906。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
原告**与被告孔**、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工受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311081.8元;⒉判令被告孔**对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⒊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在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资阳市雁江区中锦沃尔玛工地项目实施中央空调安装工作时,由于被告安全措施不当,致使原告从高处跌落,致身体多处受伤,经住院救治,并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孔**系实际承包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赔偿,则本案应系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的工伤赔偿,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按工伤标准赔偿,而非一般人身损害相关标准赔偿,则本案应先进行仲裁,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