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2002民初2666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278906。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玥,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樱子,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全洪、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魏玥、梁樱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2020)7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30日起,原告与数名空调安装工人,在被告承建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锦沃尔玛(现更名为曼购)项目,从事安装中央空调工作,实行计件工资。2019年9月28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意外跌伤,经资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好转出院。2020年2月17日,经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4,5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营养期均为90日。2020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拒不赔偿的情况下,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2020年6月2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2020)7号仲裁裁决书,根据2020年4月14日被告与工地负责人孔东明签订的虚假分包合同,裁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资劳人仲案(2020)仲裁裁决书、事故说明、工作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被告质证称对仲裁裁决书三性予以认可;对事故说明三性不予认可,我公司没有资阳中锦项目部的印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其次从事故说明的内容来看也仅是对**受伤过程的陈述,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工作牌三性不予认可,印章不是被告加盖的;对照片(现场)三性不予认可,原告仅提供复印件,没有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性不认可,是原告单方委托,并无第三机构的参与及委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伤残情况的鉴定只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有鉴定的权力,司法鉴定机构无权鉴定。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答辩称:1、孔东明并非被告公司员工及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孔东明后,孔东明再次分包给原告的儿子,原告系其子招用至项目做工。被告并未支付过原告任何费用。2、被告并不认识原告,也从未招用过原告,双方从来没有达成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没有对其进行过管理发放过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提交《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孔东明,由孔东明负责施工事宜;《资阳中锦国际风管安装结算清单》,证明孔东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杨坤龙。结算清单中载明“孔东明2019年借给**生活费20000元抵给杨坤龙作为该项目进度款,**不再欠孔东明生活费。”由此说明**为杨坤龙招用至案涉项目中做工。《转款凭证》,证明孔东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杨坤龙后,委托其妻子郭小蓉向杨坤龙支付项目工程款。孔东明并未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孔东明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杨坤龙与**为父子关系,因孔东明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了杨坤龙,故杨坤龙招用其父**到项目做工,**并非是孔东明雇佣。原告质证称《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形成时间是2020年4月14日,是2019年发生事故工程完工后的合同,是被告及孔东明为了逃避责任伪造的分包合同;对《资阳中锦国际风管安装结算清单》杨坤龙实际劳动的数量及价款,不能表明原告是杨坤龙的员工,是另一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否认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转款凭证》与本案原告无关;《转款凭证》是为了逃避工伤责任伪造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农民,被告系位于资阳市雁江区中锦国际沃尔玛(现更名为曼购)中央空调工程项目的承建方,被告将该中央空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承包给案外人孔东明,2019年8月30日起,原告在该工程项目从事安装中央空调工作,2019年9月28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意外跌伤,经资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好转出院回家至今。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6月2日,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资劳人仲案(202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系孔东明以220元/天叫去上述空调工程现场工作,期间的工资(生活费)也系孔东明所发。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在中锦国际沃尔玛(现更名为曼购)中央空调工程项目中从事安装的相关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一、三特征,但是其不接受被告的管理且被告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仅为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招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洪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