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2民初465号

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荥兴路西一段57号。

法定代表人:汪济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红,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系该公司销售员。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樱子,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整改修复问题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整改修复费用共计896,576.8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114,3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酒店住宿费、餐费共计12,38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5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安装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20,761.43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反诉被告清偿全部欠付工程款本息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520,761.43元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本诉费用22,986.00元(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反诉被告)雅安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依法减半收取1,150.00元,依法退还21,836.00元;案件受理反诉费用9,008.00元(被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504.00元,依法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504.00元。

审 判 长  凌华剑

人民陪审员  任贤帝

人民陪审员  陈 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