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贡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