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76号
申请人: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2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278906。
法定代表人:涂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芋洁,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玥,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西干道泰合新天地3幢4楼36-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807475921。
法定代表人:王艳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4083587.27元为限)予以查封或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就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5月1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营山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为2315××××1813),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的冻结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被申请人营山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营山县泰合新天地1-1幢1层12号(不动产权证号××)、13号(不动产权证号××)、14号(不动产权证号××)、16号(不动产权证号××)、44号(不动产权证号××)、45号(不动产权证号××)、46号(不动产权证号××)、47号(不动产权证号××)、48号(不动产权证号××)、49号(不动产权证号××)、51号(不动产权证号××)、52号(不动产权证号××)、68号(不动产权证号××)、69号(不动产权证号××)和营山县泰合新天地1-1幢2层39号(不动产权证号××)、59号(不动产权证号××)共计16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的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碧林街533号12栋1楼1号(不动产权证号:权2310319)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的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营山县(不动产权证:××)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的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川AP××××),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的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以上财产以4083587.2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宏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直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