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944号
原告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违反有关专属管辖规定,应确认无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姝亭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