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220号
原告: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8号附1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509532。
法定代表人:罗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桂,该公司法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38327843C。
法定代表人:王国波。
原告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四川中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司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福莲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