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0915号
原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6层63号。
法定代表人:任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普田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宏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甘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