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94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556241Y。
法定代表人:任开海。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