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民初5603号
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跃鲤路北段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1598D。
法定代表人:张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帮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雄,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6层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556241Y。
法定代表人:任开海。
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83元,保全费2808.24元,合计6891.24元,由原告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斌冰
书 记 员 易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