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财保317号
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跃鲤路北段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1598D。
法定代表人:张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帮强,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雄,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6层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556241Y。
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六支行(账号为5100********)银行存款457648.66元,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的工业用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六支行(账号为5100********)银行存款457648.66元;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667平方米,产权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15880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08.24元,由申请人德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斌冰
书 记 员 易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