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767号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3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7439158D。
法定代表人:林华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兰,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太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MBEB0C。
法定代表人:任雪飞。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71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29700125520210000350)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泸州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坐落于泸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泸县不动产权第0××7号],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