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325财保3号
申请人: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MA6T1AW51Y,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新卡乡乃帕村。
法定代表人:斯郎拉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昆祁,系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仁增卓玛,系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3954550762,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东小区鸳鸯池街11号-1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察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5MA6T57CFXE,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法院斜对面一楼两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人,身份证号码XXX,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察雅县。
申请人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察雅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保全金额为169,09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707043901608504179,作为申请人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修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察雅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9,090元及相当于人民币169,09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65.45元,由察雅县天匯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德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拉巴仓决
书记员加央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