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996号
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嘉鑫,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成都班小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