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7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245号1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泰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在成都市锦江区琉璃立交汇融国际E座7楼四川大学生创业基地装修工地(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人工工资至今未收到。经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其对所欠金额无异议。原告是其雇佣的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工资是口头约定的。整个工程的完善需要原告去对接,待工程完善后才能支付所欠工资。
泰鸿达公司辩称,其对欠款不认可。其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并已借用一个劳务公司名义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其中包括劳务费,材料费。其对工人情况并不清楚,均是被告***在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11月7日向***出具的单子载明:“四川大学生创业基地汇融国际E座7楼,管理人员:***;工资:6个月×7000元/月=42000元;已领:俞(7000)+*5000元+备用金剩下5007,共计17007;剩余未付工资24993,*喊小工11个工共计2200元;应付剩余工资部分为24993+2200=27193。”
庭审中,***陈述,单子中2200元已经支付,现***尚欠24993元未支付。其从2019年4月8日工作至2019年10月8日,共计6个月。泰鸿达公司对其将案涉工程承包给***认可。***对其从泰鸿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雇佣**伸至该工程务工,且欠付***24993元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单子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由被告***雇佣至案涉工程务工,接受被告***管理,由被告***发放劳务报酬,双方已建立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足额的劳务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实际欠付劳务报酬24993元予以支持。被告泰鸿达公司在明知被告***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泰鸿达公司应当对被告***欠付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4993元;
二、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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