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4006号
申请执行人谢树云,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锐。
被执行人付科,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谢树云与四川泰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0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的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