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3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申请,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是其对申请执行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1803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潘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