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邛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兴贤街**。

法定代表人:张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莱威阁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八益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保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光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明雪,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莱威阁家具有限公司、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明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建筑有限公司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华伟

审 判 员 李亚峰

审 判 员 康友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娟

书 记 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