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民初256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
省汉源县皇木镇万盛社区11组18号。
被告: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光锦。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卫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力
书 记 员 岳驰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