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803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锦。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86.32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还了佣金97475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388元、佣金111361.32元,尚有需退还的佣金118638.6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