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5232号
申请人: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南源丽都北门对过东数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彩虹路北段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彬,男,汉族,1965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来,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来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德州创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