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3执保208号
申请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高店村。
法定代表人:蔡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圣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牟邦柳,执行董事。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
负责人:凤奕,职务不详。
申请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圣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邛崃市鼎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3民初2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四川圣元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圣元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彭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2×××18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