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1636号
原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绵阳市绵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567634346H。
法定代表人:王大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5671883822。
法定代表人:冯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德阳市沱江5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092384。
法定代表人:曹宗清,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依法向二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二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