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某、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财保64号
申请人:欧某,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曹宗清。
申请人欧德平于2022年5月12日向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雅安市商业银行天全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340,360.00元。申请人欧德平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01430181820220000936)提供担保。2022年5月13日,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德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雅安市商业银行天全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为340,3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2.00元,由申请人欧德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梦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