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曼,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沱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曼,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金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岩
审判员 邱倩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