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01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沱江路****。
法定代表人:曹宗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曼,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曼,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金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13元,减半收取28106.5元,由上诉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岩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邱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