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256号
申请人:马顺武,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鸣超,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092384。
法定代表人:曹宗清。
申请人马顺武与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6666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13日,申请人又申请只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冻结。2021年8月25日,经书面确认,申请人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为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全县支行的账号2254××××5693和2254********中的存款、在雅安市商业银行天全支行的账号6981××××6892和6981********中的存款,所冻结存款总额以666600元为限。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愿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保全申请中虽有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的其他财产,但其并未按照本院送达的通知书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直接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故对其提出的该项保全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通过申请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请求冻结查询到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若因存款冻结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及提供担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全县支行的账号2254××××5693和2254********中的存款、在雅安市商业银行天全支行的账号6981××××6892和6981********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总额以不超过666600元为限,期限一年。
申请人马顺武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853元,由申请人马顺武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加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俊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