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2628号之一
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被告仁寿县景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因其破产重整申请被受理,其法人身份可能终止,且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
一、本案恢复审理;
二、准许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136元,减半收取计6068元,由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琴
书记员 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