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7民初84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因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