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5784号
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2**3层331号。
法定代表人:向远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广场迎新路**大厦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2月14日,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四川向远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