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81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2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生于1960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附1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何长直,男,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长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波
人民陪审员 武勇
人民陪审员 罗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