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华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03民初81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2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生于1960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马道街40号附13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何长直,男,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长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波

人民陪审员  武勇

人民陪审员  罗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