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097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03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马街道40号附13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67143H。
法定代表人周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炼,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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