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被告于海洋、陕西鑫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82民初52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穆红元,山西芝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洋,男,汉族,56岁,临汾市人,系陕西大东海水利水电公司治理霍州一标治理段03标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陕西鑫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陕西大东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景苑6号楼14层、2315号、2316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13620610099。
被告:霍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联系电话:13509775321。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永仁诉被告于海洋、陕西鑫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穆永仁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