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洋,住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源,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永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红元,山西芝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大东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古交市大川苗圃坊。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霍州市水利局,地址霍州市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州市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东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霍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在未向原审被告陕西大东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其承担责任,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春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