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现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克雨,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3栋1单元1层附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荣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下河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母克雨、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荣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萧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