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1734号
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柜北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东路7号3栋1单元1层附1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绪兵,男,生于1970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腾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