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432号
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3栋1单元1层附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奎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办事处永康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甘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