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永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四川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

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

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中

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2583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全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