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永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四川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
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
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中
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2583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州
审判员 董全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