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民初3873号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朝瞳,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