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申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640553XK。
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4167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华万鑫公司)因与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春华万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赖敏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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