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18号
申请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高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