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1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等部门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四川春华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