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23财保901号
申请人***,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生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实名账户上的存款96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天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