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897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单元12层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5817J。
法定代表人:郑申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斌,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通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01720878233R。
负责人:廖强,镇长。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林